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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执35、8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长庆与深圳前海中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前海中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35、80、154号(2016)粤0391执35、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其配偶。(2016)粤0391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261、5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04812.45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聂海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