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欧纳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市欧纳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042号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子恒。委托代理人:周晓虎、邵佩(特别授权)。被告:温州市欧纳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欧纳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欧纳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欧纳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