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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海翊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翊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56号原告上海翊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1234室。法定代表人:李剑波,经理。担保人李剑波,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685弄69号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7301032033。担保人陈海莹,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三村36号207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406300026。担保人王叶萍,女,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5001067628。担保人李翊诚,男,200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685弄69号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5200010221613。法定代理人李剑波,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7301032033。法定代理人陈海莹。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腾飞路69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翊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711953.77元。担保人李剑波自愿以本人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三村36号207室房产一套、担保人陈海莹、李剑波、王叶萍、李翊诚自愿以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685弄69号602室房产一套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翊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李剑波、陈海莹、王叶萍、李翊诚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1953.77元;二、查封担保人李剑波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三村36号207室房产一套;三、查封担保人陈海莹等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685弄69号602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