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玉霞申请执行陈帅冰、杨小芝一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某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