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倪军亚与郭伟群、冯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551号申请人倪军亚与被执行人郭伟群、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军亚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0666元,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707元,执行费93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伟群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对其名下的浙A×××××车辆本院另案已动态查封,但无车辆具体下落。被执行人冯琦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对冯琦的公积金帐户已进行冻结。对冯琦名下的位于本区富春街道光明路12号104室房产目前在处置中。对两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169弄23-1号1604室房产本院已查封,于11月20日移送第一次拍卖,目前在拍卖阶段。本院于1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资产在处置之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55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