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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柯国平与徐义林、叶美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国平,徐义林,叶美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柯国平,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义林,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叶美玉,女,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129号逸鹏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55783805-4。负责人:汪琪中,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国平与被告徐义林、叶美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国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叶美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国平撤回对被告叶美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