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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被告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敏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人民陪审员  张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