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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森周与叶玉福、叶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森周,叶玉福,叶清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叶森周,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玉福,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清河,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森周诉被告叶玉福、叶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森周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森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叶森周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丛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