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森周与叶玉福、叶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森周,叶玉福,叶清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叶森周,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玉福,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清河,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森周诉被告叶玉福、叶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森周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森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叶森周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丛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