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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立庭与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庭,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537号原告王立庭。委托代理人王惠廷(原告之兄),天津纺织工业研究所退休干部。被告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17号。法定代表人罗元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彩红,北方国际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原告王立庭诉被告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璐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惠廷、被告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彩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12月授天津机电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到被告单位任会计,工资由控股股东天津机电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被告发放。自入职至今被告始终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奈只能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始终没有解决,为了生存原告只能委曲求全。2015年原告再次提出签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报销入职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被告以公司停业为由对原告给予清退。原告现已55岁,被告的做法从情理到法理都说不过去,直接影响原告后半生,故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清退原告无效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补偿原告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防暑降温费1400元及取暖费3350元。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劳人仲案字(2015)第631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2、工资标准复印件四份;3、账簿使用登记表复印件十页。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被告和原告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2004年原告与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买断合同,原告买断后多次找到集团的领导称家庭困难,2004年5月,领导介绍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性质是劳务人员,工作内容是负责公司代理记账、报税、相关凭证装订及相关劳务工作,被告根据原告的工作情况给予劳务报酬。原告一直以40、50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补贴。根据被告2015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因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未通过,被告停止业务经营活动,决议于2015年9月30日前对公司支付费用的房屋退租,并清退人员,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清退交接通知,原告签收了该通知;原告关于防暑降温费及取暖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予认可。被告提交股东会决议和清退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确认原告自2004年5月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在被告单位担任会计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盖有被告公章的两份关于工资标准的便条分别载明“自07年8月份亿融担保公司的各项工作实际上全部由王立庭一人承担和办理,身兼多职。其间王立庭很好的完成了这些工作。为了鼓励他继续更好的工作,并且明确责任(临时负责人)现将原定3750元工资增调500元,以资鼓励。”“经领导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起王立庭工资按每月5000元标准发放。”被告2015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为“鉴于亿融公司已停止业务经营活动,为节约成本,2015年9月30日前,对由公司支付费用的房屋退租,清退人员。”2015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该通知载明“王立庭同志:鉴于亿融公司已停止业务经营活动,为节约成本,公司股东会决议:2015年9月30日前,对由公司支付费用的房屋退租,清退人员。请您于2015年9月28日前到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原告签收了该通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防暑降温费、煤火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1月30日,该委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至2015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和2015年6月至9月期间防暑降温费562.4元,驳回了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为被告公司自2004年起至2015年止的账簿登记表,每一份登记表的主管会计处均填写的是原告的姓名,该证据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且被告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故本院依据该证据认定原告自2004年1月1日起在被告处工作。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3可以证实原告为被告工作,被告为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被告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且原告签收了被告关于清退人员的通知,故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原告认可劳动仲裁部门关于冬季取暖补贴及防暑降温费的裁决结果,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本院对于劳动仲裁部门的该项裁决结果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立庭支付2014年至2015年度冬季取暖补贴人民币335元及2015年6月至9月期间的防暑降温费人民币562.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97.4元;二、驳回原告王立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