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二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科与被告邱世睿、范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科名,邱世睿,范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859号原告陈科名,男,成年,汉族,住赣州市赣县XX乡。委托代理人廖佛林,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世睿,男,成年,汉族,住赣县XX镇XX村。被告范福英,女,成年,住赣县XX镇XX村**组。原告陈科名诉被告邱世睿、范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世睿、范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科名诉称:2015年2月27日,被告邱世睿以需钱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32000元并立具借条一张。同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邱世睿均拒不偿还。因被告邱世睿、范福英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视为夫妻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邱世睿、范福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提出抗辩意见,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户籍信息等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时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邱世睿、范福英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世睿、范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陈科名借款本金32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被告邱世睿、范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永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