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苏晓雨与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雨,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45号原告:苏晓雨。委托代理人:苏彦君(原告父亲)。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雨诉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雨撤回对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后为277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3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