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79号原告于某。被告王某。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