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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曲瑞尧诉被告邱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瑞尧,邱淑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曲瑞尧,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邱淑娟,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曲瑞尧与被告邱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