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申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梁秀妮与陈全营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秀妮,陈全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9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秀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全营。再审申请人梁秀妮因与被申请人陈全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秀妮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基于其与陈全洲系夫妻关系这一基本事实,陈全洲死后留下的个人财产,应属于继承纠纷,在其不存在被剥夺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理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陈全洲的遗产,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原审法院错误地将纠纷归于财产权争议,并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做出的判决必然是错误的。本院认为,已生效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1)邢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对梁秀妮的相应诉讼请求已进行了审理,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5年梁秀妮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另根据查明的事实,考虑支取手续繁琐,将陈全洲未支取的两笔银行存款判决由梁秀妮继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梁秀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秀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哲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