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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侯喜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喜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喜林,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愚公乡东方村。2014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喜林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喜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侯喜林步行至佳木斯市向阳区超十教育学校,在超十教育学校一楼持刀抢劫被害人李××7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被告人挥霍。经侦查,被告人侯喜林于2015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被告人侯喜林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喜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喜林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喜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喜林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侯喜林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喜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刑罚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纪忠人民陪审员  刘艳人民陪审员  韩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解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