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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吴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刑初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硕士研究生,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小丽、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吴某为谋取会员费,利用“美女论坛”网站提供淫秽视频41部供会员下载。公诉机关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吴某在互联网上建立“美女云盘”网站,为了谋取会员费,利用“美女云盘”网站,提供41部淫秽视频供会员下载观看。至同年7月,被告人吴某以此获取会员费共计496元。另查明,1、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犯罪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硬盘一个、现金5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示证、质证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书写的说明,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证人张某、黄某、王某、许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鉴定申请表,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治安大队连云公淫鉴字(2015)第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连)公(网)检(2015)039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二张),电子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41部,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吴某的非法所得4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执行。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犯罪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硬盘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克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茹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