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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张小阳、周欣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05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林云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小阳,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周欣婷,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5)第130(后溪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张小阳、周欣婷缴纳社会抚养费8028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体名称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并划扣了被执行人张小阳、周欣婷银行账户人民币共计2500元,但两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蓝水凤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惠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