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郭婵娟、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郭婵娟,丁勇,陆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3491号原告XX,男,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富县人,长庆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长庆小区。被告郭婵娟,女,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现住址不详。被告丁勇,男,汉族,本科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长庆采油厂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长庆小区。被告陆萍,女,汉族,大专文化,宁夏固原人,长庆采油一厂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长庆小区。原告XX诉被告郭婵娟、丁勇、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婵娟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郭婵娟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XX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房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