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6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崔成忠与王晓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忠,王晓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294号原告崔成忠,男,汉族,农民,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单春清,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刚,男,汉族,无职业,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马淑霞(系被告王晓刚母亲),女,汉族,无职业,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成忠诉被告王晓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成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崔成忠负担。审判员 郭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