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国文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文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306号罪犯林国文,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文盲,住江西省广丰县,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杭萧刑初字第21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国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国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林国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林国文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文准予减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朱叶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