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肇庆市德庆和盛铁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肇庆市德庆和盛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任奔滔。委托代理人曾海玲,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肇庆市德庆和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德庆县。法定代表人���水泉。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德庆和盛铁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肇仲案字第1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编号为GDK47665012014013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以及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照申请执行人当庭确认利息的计算标准年利率8.1%,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和罚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的4.05%,从2015年3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因本案纠纷需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按实现债权的2%计算)以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肇庆市德庆县悦城镇鲤鱼头面积为4256.66平方米的国��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德府国用(1996)第1047号】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肇庆市德庆县悦城镇鲤鱼头面积为5076.83平方米的房产【粤房证字第C6483238)在被执行人全部债务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执行人聘请律师的律师代理费(按实现债权的2%计算)、本案仲裁受理费、处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2304.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费用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会不作退回,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明,德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肇德法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肇庆市德庆和盛铁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肇庆市德庆县悦城镇鲤鱼头面积为4256.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德府国用(1996)第1047号】及其位于肇庆市德庆县悦城镇鲤鱼头面积为5076.83平方米的房产【粤房证字第C6483238)。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可指定德庆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由德庆县人民法院执行肇庆仲裁委员会(2015)肇仲案字第11号裁决。二、本院的(2016)粤12执4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德庆县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晋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