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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敬德与周大伟、周宗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敬德,周大伟,周宗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31-2号原告周敬德。被告周大伟。被告周宗贤,成年。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街10298。本院受理原告周敬德与被告周大伟、周宗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131号民事裁定后,现因原告周敬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周敬德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周宗贤所有的鲁G×××××号牌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