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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杨凤海诉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海,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杨凤海,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达市。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亚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卫国,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高新区。原告杨凤海与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凤海、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凤海诉称,2013年9月25日,原告杨凤海与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位于米兰小镇地下车库坡道两侧干挂理石工程承包给原告杨凤海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扣留原告杨凤海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997元),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经过原告杨凤海多次索要,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至今没有返还保证金,为了维护原告杨凤海的合法权益,原告杨凤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399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辩称:1、米兰小镇及其附属工程均没经过验收交工,目前建设单位正在准备档案办理验收手续;2、因为未验收与原告杨凤海也没有验收报告(必须现场的项目部或者现场管理人员与原告进行验收并出示手续才视为验收),所以无法判定原告杨凤海的工程是否合格;3、按照建筑法约定质保期一般为3到5年,而装饰类项目为5年,被告与原告确实有约定质保期为1年,这点与建筑法有冲突,所以我们保留对合同的合法性的追究。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杨凤海举证如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及工程结算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米兰小镇地下车库的干挂理石及贴文化石的工程是原告杨凤海干的,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为1年,现在质保期已过,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该返还原告杨凤海的质保金。根据工程结算书可以证明工程保修费也就是质保金为3997元。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这两份合同能证明原告杨凤海在米兰小镇地下车库干干挂理石及贴文化石的工程,并且也证明了我单位与原告杨凤海付款存在经济关系,但不证明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杨凤海的陈述,可确认本案法律事实为:原告杨凤海承包施工了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位于米兰小镇地下车库坡道两侧的干挂理石和贴文化砖的工程,该工程于2013年8月份竣工,并于2013年9月25日补签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9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第四条约定:“达到工程质量验收合同标准即为质量标准。”、合同第七条约定:“1、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拨付工程总价款的95%。2、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一年,在保修期间,如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修费用,甲方在乙方工程保修费用中扣除,超出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保修款在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013年11月21日,原告杨凤海与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书》,该工程结算值:79946元,工程保修费:3997元,工程净结值:75949元。该保修费经原告杨凤海多次索要,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工程尚未验收合同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杨凤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399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原告杨凤海承包其位于米兰小镇地下车库干挂理石及贴文化砖一事予以认可,亦对剩余3997元的工程质保金一事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及保修期限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第二、四、七条综合可以看出,双方约定该工程达到质量验收合格即在15天内拨付工程总借款的95%,剩余5%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在一年质量保证期间内没有发生返修费用即可退还。且结合《工程结算书》可以核对该工程已经经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且给付了工程总价款的95%,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应该从工程结算书签订的日期即2013年11月21日起起算一年,即至2014年11月20日止质保结束。因该《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内容,故原告杨凤海要求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工程保修金3997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是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凤海工程保修金39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苹苹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昱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