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欧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XX,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欧XX,女,29。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珍,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XX,男,32。委托代理人刘治军,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欧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中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程兰棉担任本庭的记录。原告欧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辉、陈丽珍,被告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治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9月双方按照农村传统方式订婚,2010年9月27日在XX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了男孩蒋XX。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也没用建立夫妻感情。从2012年5月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期间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本没有维持必要,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27日在XX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证据2,常住人口登记信息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生育儿子蒋XX。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基础牢固,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二、即使离婚,婚生小孩蒋XX应当由被告抚养。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夫妻之间没有村里调解纠纷,小孩由被告爷爷奶奶带大;证据2,兰XX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夫妻之间没有发生争吵,小孩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证据3,蒋XX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夫妻之间没有发生争吵,小孩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证据4,龙XX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夫妻之间没有发生争吵,小孩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原告认为感情问题证人无法证实,本院认为该四份调查笔录均有证人出庭证实,对原、被告婚生儿子蒋XX目前的抚养状况本院予以认可,对其感情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的认证,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4月,原告欧XX与被告蒋XX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双方按照农村传统方式订婚。2010年9月27日,双方在XX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了男孩蒋XX。原告欧XX在生育儿子一个多月后离家外出务工,双方开始产生隔阂。2015年12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欧XX要求与被告蒋XX离婚,本案应定为离婚纠纷。原告欧XX与被告蒋XX相识相恋一年多后才登记结婚,说明了双方婚前夫妻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也说明了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在生育儿子后因家庭变故离家务工赚钱,被告也曾随原告外出。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隔阂,这是婚姻家庭生活常有之事,这时双方应当放下芥蒂,互相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的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理由也不充分,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欧XX要求与被告蒋XX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欧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中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程兰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