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徐树国与宗廷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国,宗廷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33号原告徐树国,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宗廷利,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原告徐树国与被告宗廷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徐树国以已私下调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树国��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树国负担。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