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丙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刑初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3年10月22日出生于本市,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19日到该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91年2月25日出生于本市,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17日到该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红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下午,李某丙(已判刑)因李某庚(已判刑)欠其女朋友钱不还一事,在电话中双方发生口角,并约定到潘集区田集街道天柱山路“纵横网吧”斗殴。当日21时许,李某庚邀集刘某、张某、张乙(均已判刑)等多人到“纵横网吧”门口聚集准备斗殴;李某丙邀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又邀集被告人李某乙到“纵横网吧”门口与李某庚等人聚众斗殴。因李某丙方人数较少,李某丙又电话邀集李某戊、李某丁(均已判刑)开车赶到现场参与斗殴,后因李某庚方人数众多,李某丙、李某戊二人被对方多人围打,李某丁驾车冲向斗殴人群,将李某丙和李某庚撞伤,造成李某丙全身多处骨折,李某庚左腿骨折。后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庚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于2015年11月19日、2015年11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无前科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王某、李某己、李某庚、刘某、褚某、李某辛、李某壬的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受他人之邀积极参加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二、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