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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绥棱县光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棱县光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55号原告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向阳村。法定代表人郭艳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黑龙江省绥棱县光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珠江路3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丰收包装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绥棱县光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棱光达包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收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绥棱光达包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丰收包装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出售纸箱瓦楞成品原纸,截止到2014年1月20日,被告共拖欠货款83475元,此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货款。2015年6月21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78490.45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一直未予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8490.4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0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5851元,以上合计84341.45元。被告绥棱光达包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与原告丰收包装公司陈述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一份和往来会计对账单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绥棱光达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军于2015年6月21日在原告丰收包装公司出具的原、被告之间的会计对账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并且加盖了被告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已经实际履行,被告绥棱光达包装公司欠付原告货款78490.45元未给付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货款的给付时间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欠付的货款应当及时给付,本院酌情认定自原、被告出具对账单的2015年6月21日起,被告应当给付货款,逾期给付,应自该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绥棱光达包装公司自2014年1月2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绥棱县光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8490.45元及利息(利息以78490.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止)。如果被告黑龙江省绥棱县光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绥棱县光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莎莎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