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4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4刑初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七星泡农场第四管理区工工人。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二个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九农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21时,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R669**的小型轿车,从家行驶至七星泡农场场直北环路七星泡油库路口���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85mg/100ml。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R669**的小型轿车,从家行驶至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七星泡农场场直北环路七星泡油库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吸式酒��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被告人的供述;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85mg/100ml,系醉酒程度,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瑞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