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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梅中法执指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永洪与钟玉光故意杀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洪,钟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梅中法执指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洪,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玉光,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本院受理的张永洪申请执行钟玉光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钟玉光的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蕉岭县,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从便于执行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令被执行人钟玉光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永洪的经济损失部分由蕉岭县人民法院执行。对上述指定执行情况由蕉岭县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有关当事人。本院(2016)粤14执6号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建新审判员 廖 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斯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