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庞伟卫、赵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伟卫,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02刑初8号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伟卫,男,1992年9月25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施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7月2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伟卫、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桂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伟卫、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庞伟卫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到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文明社区朝阳街李某甲的出租房门口,采用推行后拆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5770元的云SGJ3**号黑色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庞伟卫、赵某某将所盗摩托车骑至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庞伟卫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到本区兰城街道下巷街金源网吧门口的人行道上,采用撇断龙头锁后拆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3305元的白色双狮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庞伟卫将该车留作自用。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9月10日14是1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区辛街乡保昌路辛街交叉口东北侧的建兴摩托车修理铺门口将被告人庞伟卫抓获,当场查获了被害人吴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和用以盗窃使用的一根绳索。当日14时40分许,在隆阳区辛街乡大村村委会小村3组赵某某家将被��人赵某某抓获,并在其家门口查获了被害人李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012)隆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2014)施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隆看释字(2013)1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2015)释字第169号释放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收款收据、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隆发价鉴(2015)114、148号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吴某某、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庞伟卫、赵某某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伟卫、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9075��,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庞伟卫、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庞伟卫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伟卫、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伟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被告人庞伟卫的作案工具绳子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云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