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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祝文庆与张安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文庆,张安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财保3号申请人祝文庆,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祝小顺,男,系申请人之父,汉族。被申请人张安润,男,汉族。申请人祝文庆因与被申请人张安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安润驾驶的晋A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祝文庆的担保人祝关峰以其银行存款4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安润驾驶的晋A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二、依法冻结申请人祝文庆的担保人祝关峰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