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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号原告郑某某,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边某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咏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薛艳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