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号原告郑某某,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边某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咏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薛艳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