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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陶忠保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忠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60号罪犯陶忠保,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西湖村刘老屋组*****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忠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佛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陶忠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2013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陶忠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忠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61次;2011年3月、2011年8月、2012年1月、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月、2013年1月、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1月、2013年2月、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清;且该犯户籍所在地司法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罚款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忠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忠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