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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武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82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武某伙同“阿龙”“阿峰”(均在逃,具体情况不详)以被害人罗某赌博时出千为由,找其商谈解决此事。后有人提出要罗某赔偿人民币三千元,罗某称身上没有那么多钱,武某随即对罗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害人林某在现场拍照,“阿峰”见状便对林某进行殴打,被害人蓝某上前劝阻时也遭到武某的殴打。随后,林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武某当场抓获。经鉴定,罗某、林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蓝某未见损伤。另查明,2016年1月13日,被害人罗某向本院提交一份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武某的行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林某、蓝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汪某、李某、董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为发泄情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