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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颉锦荣与马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颉锦荣,马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937号原告:颉锦荣。被告:马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颉锦荣与被告马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颉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颉锦荣负担。审判员  闫海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