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颉锦荣与马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颉锦荣,马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937号原告:颉锦荣。被告:马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颉锦荣与被告马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颉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颉锦荣负担。审判员 闫海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