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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程少华与XX、张英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少华,XX,张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程少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XX(又名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英新,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程少华与被执行人XX(又名李勇)、张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立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英新名下的鲁AQW8**号车辆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又名XX)名下的鲁A287**号车辆一辆,因该查封即将到期,需要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英新名下的鲁AQW8**号车辆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又名XX)名下的鲁A287**号车辆一辆。以上车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放行、转移、办理抵押及过户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