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天时苑业主委员会与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拱墅区天时苑业主委员会,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天时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天时苑*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王晓良,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章林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华中南路捷捷洗车店*楼。法定代表人刘广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秀林(一般诉讼代理),该公司员工。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天时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时苑业委会)为与被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文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时苑业委会委托代理人章林虎、被告越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秀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时苑业委会诉称,双方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天时苑业委会将天时苑小区物业委托给越泰公司管理,期限3年,合同期限天时苑业委会将230平方米管理用房交由越泰公司使用,60平方米作为办公用房,170平方米经营性商业用房用于出租,租金用于小区物业管理支出。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天时苑业委会要求越泰公司返还已收取的2015年8月31日后房屋租金32525元,越泰公司拒不返还。原告天时苑业委会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越泰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252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3252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予以计算)。被告越泰公司辩称,事情经过是对的,但租金数字不对,利息损失不愿支付。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7月19日,天时苑业委会(甲方)与越泰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天时苑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期限3年,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23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其中60平方米办公用房无偿使用,170平方米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出租,其租金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开支;等等。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约定的经营性商业用房,越泰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收取了2015年5月16日至11月15日的租金27000元,于2015年4月27日收取了2015年6月1日至11月31日的租金38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天时苑业委会提交的天时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房屋租赁协议书、收款收据、本案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天时苑业委会将170平方米经营性商业用房交由越泰公司出租、租金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开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2015年8月30日到期,越泰公司收取2015年8月31日以后的租金没有合法根据,天时苑业委会有权要求返还。越泰公司收取的2笔租金27000元、38500元中,属于2015年8月31日以后的部分金额为30500元,越泰公司应予返还。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天时苑业委会有权要求越泰公司返还上述款项2015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但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天时苑业主委员会返还租金人民币3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天时苑业主委员会返还租金30500元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天时苑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50元,由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天时苑业主委员会负担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70元,由被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