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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兴旺与连云港广良贸易有限公司、范成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兴旺,连云港广良贸易有限公司,范成达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财保5号申请人周兴旺。被申请人连云港广良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院前路89-3号1单元901室。被申请人范成达。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广良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轿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周新华所有的苏G×××××号、孙月娟所有的苏G×××××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港民诉保字第009号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关于申请人潘建英申请诉前保全张清云等财产一案,我院作出(2013)港民诉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查封房产需协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张雪云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东方小区7号楼一层2号门面(丘号556170-52)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港民诉保字第009号张雪云:关于申请人潘建英申请诉前保全张清云、张雪云、孙赋明财产一案,我院作出(2013)港民诉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冻结债权需协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孙赋明在你处的债权(人民币1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向任何人支付,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