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方大勤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大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大勤,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顾宁宁,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大勤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大勤及其辩护人顾宁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方大勤在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与泰安路路口搭乘了被害人石荣荣的私家车。当车辆到达苍南县金乡镇金城南路126号前时,被告人方大勤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石荣荣的脖子上,并威胁其交出财物。被害人石荣荣将放在车内仪表盘上的现金60元交给被告人方大勤,被告人方大勤抢得财物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大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小春的证言,被害人石荣荣的陈述,辨认笔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大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大勤持刀抢劫,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方大勤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大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人民陪审员 赵典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