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红良与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良,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584-1号申请执行人姜红良。被执行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双湖。法定代表人刘伟,厂长。被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姜红良与被执行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姜红良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加工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费2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伟下落及被执行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去向及被执行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姜红良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刘伟、桐庐基顺达针织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5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红良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