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与李晓腾、龚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李晓腾,龚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军辉,该行行长。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李清桥,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文潭,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腾。被告龚玉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与被告李晓腾、龚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李清桥、陈文潭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晓腾签订一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李晓腾为了购买汽车,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额度为100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自被告李晓腾实际交易日起算,还款方式为本金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但如果被告李晓腾在每期到期前未能全部清偿当期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应按约定支付相应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并且原告有权要求其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剩余全部欠款。同时,被告李晓腾以所购买汽车提供了抵押担保;被告龚玉珍为上述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晓腾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进行了刷卡交易,但此后,被告李晓腾未能如约偿还所欠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龚玉珍亦未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欠款,截至2015年8月9日,被告欠款本息合计102385.85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秩序,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李晓腾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102385.85元(截至2015年8月9日)及直至实际全部结清日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二、判令被告龚玉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以其抵押物优先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一份五页,用以证明在2014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李晓腾提供专项分期付款100000元。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诉讼名单欠款数据,用以证明扣除被告李晓腾已偿还的部分,截至2015年8月9日被告还欠原告本金90316.72元、利息2896.87元、滞纳金9172.26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保证合同,用以证明被告龚玉珍对此笔款项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一份、机动车车辆信息登记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晓腾用冀A黑色大众牌汽车一辆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五、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用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二被告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晓腾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原告向该被告提供100000元,保证人为龚玉珍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晓腾用冀A黑色大众牌汽车一辆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专项分期付款义务,利息为日息0.05%,滞纳金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算,截止2015年8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0316.72元、利息2896.87元、滞纳金9172.26元。以上事实有上述证据、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李晓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晓腾用冀A黑色大众牌汽车一辆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被告李晓腾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清偿原告本息,则可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偿还原告。被告龚玉珍为被告李晓腾借款行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被告李晓腾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0316.72元、利息2896.87元、滞纳金9172.26元。2015年8月9日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约定履行到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李晓腾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其抵押物(冀A黑色大众牌汽车一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原告。三、被告龚玉珍对被告李晓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旭宁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