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浩与韩明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洁,韩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督8号申请人李洁,女,四川省井研县三江镇人。被申请人韩明,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李洁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韩明给付申请人李洁欠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洁欠款10000元,并承担本次支付令的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忠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