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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9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皇甫凌红与戴国友、沃增军、范伍娜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凌红,戴国友,沃增军,范伍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929-2号申请执行人皇甫凌红,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戴国友,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沃增军,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范伍娜,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申请执行人皇甫凌红与被执行人戴国友、沃增军、范伍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戴国友、沃增军、范伍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皇甫凌红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戴国友、沃增军、范伍娜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扣划被执行人范伍娜的银行存款1997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戴国友、范伍娜、沃增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皇甫凌红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戴国友、沃增军、范伍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9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皇甫凌红如发现被执行人戴国友、沃增军、范伍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