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周国英与周国英、富阳特莱姆阀业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周国英,富阳特莱姆阀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稿签发:核稿:拟稿:存卷4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俞一敏。委托代理人:金军、徐霞燕。被告:周国英。被告:富阳特莱姆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特莱姆阀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英、富阳特莱姆阀业有限公司责任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