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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韩翠玲与朱振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翠玲,朱振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韩翠玲,农民。被告:朱振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翠玲与被告朱振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维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