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韩翠玲与朱振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翠玲,朱振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韩翠玲,农民。被告:朱振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翠玲与被告朱振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维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