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罗显排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身份证号码:×××335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开平市义祠加油站路口3号出租屋内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林某往幸福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开平市长沙幸福路段时被开平市公安局设卡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54.4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林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萍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