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志与沈景波、许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沈景波,许晓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635号原告李志。委托代理人叶振伟。委托代理人曹轩。被告沈景波。被告许晓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与被告沈景波、许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李志承担。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