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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祯东与被告王宇、谭秀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祯东,王宇,谭秀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28-2号原告蒋祯东,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夏邱镇燕窝蒋家村255号。被告王宇,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文景凤凰小区7号楼1单元101室。被告谭秀梅,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祯东与被告王宇、谭秀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宇、谭秀梅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夏邱镇燕窝蒋家村王宇石材厂内的博兴鲁兴牌1800大锯两台、博兴鲁兴牌加长大锯一台、合力牌3吨叉车一台、合叉牌3吨叉车一台、红外线切机凯达牌800型切机一台、红外线大唐牌600切机一台、行吊20吨一台、博兴鲁兴牌多片切机一台(保全标的额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宇、谭秀梅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夏邱镇燕窝蒋家村王宇石材厂内的博兴鲁兴牌1800大锯两台、博兴鲁兴牌加长大锯一台、合力牌3吨叉车一台、合叉牌3吨叉车一台、红外线切机凯达牌800型切机一台、红外线大唐牌600切机一台、行吊20吨一台、博兴鲁兴牌多片切机一台(保全标的额10万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告王宇、谭秀梅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