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化工桥鑫鑫模板租赁站与马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化工桥鑫鑫模板租赁站,马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542-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化工桥鑫鑫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杨庄村。经营者孙义,农民。被执行人马森,农民。被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冯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化工桥鑫鑫模板租赁站诉马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