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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化工桥鑫鑫模板租赁站与马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化工桥鑫鑫模板租赁站,马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542-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化工桥鑫鑫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杨庄村。经营者孙义,农民。被执行人马森,农民。被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冯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化工桥鑫鑫模板租赁站诉马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