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旭君与金晓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君,金晓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516号原告王旭君。被告金晓梁。委托代理人丁娜丽、顾莉敏,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君诉被告金晓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君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旭君负担。审 判 员 高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建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