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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旭君与金晓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君,金晓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516号原告王旭君。被告金晓梁。委托代理人丁娜丽、顾莉敏,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君诉被告金晓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君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旭君负担。审 判 员 高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建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